lawpalyer logo

板橋簡易庭114年度板簡字第25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30 日
  • 法官
    沈易

  • 當事人
    徐義昌魏志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板簡字第2562號 原 告 徐義昌 被 告 魏志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4年度附民字第775號),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31,000元,及自民國114年4月23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依其智識及社會生活之通常經驗,可預見提 供金融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予他人使用,可能因此供作為詐欺犯罪收取不法款項之用,並將犯罪所得款項轉入、提領,藉此掩飾犯罪所得,竟基於縱若有人利用其帳戶作為詐欺取財及洗錢之工具,亦不違反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2年4、5月間,在不詳地點,將 其所申辦之聯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聯邦銀行帳戶)、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永豐銀行帳戶,與上揭本案聯邦銀行帳戶合稱本案二帳戶)存摺、提款卡、密碼、網路銀行帳戶、密碼(下稱本案二帳戶資料),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AN DY」之人(無證據證明三人以上及未滿18歲)使用。嗣「ANDY」取得本案聯邦銀行帳戶、本案永豐銀行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密碼、網路銀行帳戶、密碼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於如附表所示之詐騙時間,以附表所示之詐騙方式,詐騙原告,致原告陷於錯誤,於附表所示之匯款時間,將附表所示之款項匯入上開本案帳戶內,旋遭詐欺集團提領一空,以此方式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原告因此受有損害,而被告所為乃刑事犯罪,於民事法上該當侵權行為,應對原告負損害賠償責任。爰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損害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抗辯:判決書有寫說我也是被害者,我也是被利用,主 要集團也抓到了,不應該由我一人承擔等語。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 本件的原因事實、所受損害,均如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827號刑事判決所載,被告的行為在民法上屬於侵權行為,應對原告負損害賠償責任。 四、本件被告應賠償原告新臺幣(下同)131,000元(本院114年度 金訴字第827號刑事判決所認定之原告所受的損害):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分別定有明文。 ㈡、又本院細譯兩造不爭執的刑事判決,其中詳細說明了被告係幫助洗錢之犯罪行為人,並交代了被告的抗辯如何不可採的理由,整篇看下來,並未提到被告係被害人乙節,故被告所辯,並不可採。又被告既然提供帳戶給詐欺集團使用,被告就對於詐欺集團提供助力,即為共同侵權行為人,就要對原告全部的損害與詐欺集團成員連帶負責,至於被告與集團其他成員內部間如何分擔損害額的問題,是渠等內部之事,與原告無關,從而,原告本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就被告與其他詐欺集團成員騙取原告之財產範圍內,請求被告賠償131,000元,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131,000元,及自114年4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 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其餘攻防方法及所提證據,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予逐一論駁,併此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另本件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由本院刑事庭移送民事庭者,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之規定,不需徵收裁判費,且至本件言詞辯論終結時,亦未發生其他訴訟費用,故本件不予諭知訴訟費用之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 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 段00巷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書記官 吳婕歆 附表: 被害人 詐騙方式及時間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徐義昌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7月12日某時,以郵寄信件向徐義昌佯稱可投資「歐司瑪再生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獲利云云,致徐義昌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12年7月25日 11時15分許 3萬元 112年7月26日 11時19分許 3萬元 112年7月27日 10時12分許 2萬6,000元 112年8月15日 10時37分許 3萬元 112年8月16日 9時19分許 1萬5,000元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板橋簡易庭114年度板簡字第2…」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