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板橋簡易庭114年度板簡字第27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18 日
  • 法官
    陳彥吉

  • 當事人
    周昭伶劉秉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板簡字第2718號 原 告 周昭伶 被 告 劉秉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114年度審附民字第1148號)移送 前來,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20,000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 各款情事,爰依職權由原告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許晉誠」之人、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哈密瓜戰士」之人及其他不詳姓名之成年人等詐欺集團成員(下稱本案詐欺集團),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行使偽造特種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掩飾及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之洗錢犯意聯絡,並先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民國113年6月17日15時許起,陸續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李蜀芳」、「李冠婷」、「騰達-在線營業員」之名義,向原告佯稱:可 在「騰達」網站投資獲利,並可面交儲值云云,致原告陷於錯誤,繼而與之相約於113年9月23日9時8分許,在新北市○○ 區○○路000號之統一超商樂群門市內面交新臺幣(下同)320 ,000元。而被告即依暱稱「哈密瓜戰士」之人指示,至某超商列印出偽造之騰達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財務行政部/陳明 祥」工作證特種文書1張(下稱本案工作證)及「騰達投資 股份有限公司收據」1紙(其上已印有偽造之「騰達投資股 份有限公司」收據章、公司章及代表人「陳紅蓮」之印文各1枚)後,被告遂前往上址樂群門市內與原告碰面,假冒為 騰達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專員「陳明祥」,且出示本案工作證,藉以取信原告而為行使,並向原告收取現金320,000元,被告復在上開偽造收據上填寫日期、金額,及在其上 「經辦人」欄偽簽「陳明祥」之簽名1枚,並持自稱「許晉 誠」之人所提供之偽造「陳明祥」印章蓋用印文1枚於其上 ,而完成偽造之收據私文書1紙(下稱本案收據),當面交 予原告而行使之,用以表示「陳明祥」已代表「騰達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收取上開款項之意,足以生損害於騰達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陳紅蓮、陳明祥及原告,被告再依暱稱「哈密瓜戰士」之人指示將上開詐得款項攜至指定地點放置,輾轉交付予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此方式製造金流之斷點,使偵查機關難以追查勾稽贓款之來源、去向。原告並因此受有320,000元之財產上損害,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訴請被 告賠償320,000元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320,000元。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按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2項本文定有明文。查原告主張被告持本案收據向原告收取遭本案詐欺集團所騙之犯罪所得,令原告受有320,000元損害等事實,業經本院114年度審金訴字第595號 刑事判決認被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有罪在案,此有該刑事判決在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該案刑事卷宗查閱屬實。被告經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即視同自認,自堪認原告主張為真實。審諸 刑法上詐欺取財罪之規定,目的係在保障一般人之財產法益,自屬保護他人之法律無訛,故被告就其違反保護他人法律,且致原告受有損害之行為,即應對原告負擔賠償之責。從而,原告請求被告賠償所受損害320,000元,要屬有憑。 五、綜上所述,本件原告主張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判決係適用 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彥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書記官 劉怡君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板橋簡易庭114年度板簡字第2…」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