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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簡字第3279號

清償債務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2 日

法官時瑋辰

上訴人
傅冠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惠文間清償債務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5年6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5,558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3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法 官 時瑋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詹昕容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金額29萬8,000元 1 利息 25萬元 114年1月14日 114年7月15日 (183/365) 5% 6,267.12元  2 利息 6,000元 113年11月26日 114年7月15日 (232/365) 5% 190.68元  3 利息 7,000元 113年12月11日 114年7月15日 (217/365) 5% 208.08元  4 利息 3萬5,000元 114年1月11日 114年7月15日 (186/365) 5% 891.78元  小計       7,557.66元 合計        30萬5,55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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