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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簡字第396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07 日

法官沈易

原 告
佑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棟柱
訴訟代理人
胡盈州律師
辜柏翰律師
周宗緯
林聖恩
被 告
同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龍
訴訟代理人
陳瑋辰
練諭穎
洪偉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原定宣示判決期日「民國114年10月24日上午10時」,變更為「民國114年10月28日上午10時」宣示判決。

理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15日言詞辯論期日就本院114年度板簡字第396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言詞辯論終結時,所定宣示判決期日「民國114年10月24日上午10時」,然我國今年之國定假日有所異動,下半年另新增10月25日為放假日,而該日因適逢星期六,故補假日為10月24日,基此,本院原訂之宣判日期為放假日,爰依首揭規定,裁定變更本件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更動至星期二以配合承審法官之庭期),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法 官 沈易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吳婕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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