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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橋簡易庭114年度板簡字第4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12 日
  • 法官
    李崇豪李崇豪

  • 當事人
    蘇士哲即振嘉實業社洋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4年度板簡字第405號 原 告 蘇士哲即振嘉實業社 被 告 洋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先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14年7月1 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14年8月12日下午4時30分整,在本院 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崇豪 法院書記官 葉子榕 通 譯 黃上慈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原告前曾向被告購買電源供應器(下稱系爭商品),被告保固3年,然系爭商品經原告使用一年陸續發生異常,不良比 例高達9%超出同業90倍,被告亦承認有瑕疵,兩造經協商後,被告亦承認有瑕疵,後續同意原告退貨,當原告退回系爭商品時,被告又以退回商品髒兮兮、及宣稱商品均有免責條款為由,減價退款,並推卸相關賠償責任,原告爰請求被告賠償退貨商品新臺幣(下同)37,800元、拆裝整理費用10,868元、維修支出費用68,000元,以上合計116,668元。 ㈡原告(下稱振嘉)LED燈具於108年同時安裝於宜蘭30間學校共計543盞(使用明緯)至今已超過(五年保固)且至今(良率=100%)543盞全都正常,於今年114/4~5月拿到契約(全額保固 金),再次證明,原告產品卓越,被告只能詆譭原告低劣的 手段,且不檢討自家暇疵品出現的真因。藉由使用話術推托,逃避責任,(被告115/5/6開庭所發文件)所言:免責聲明或微軟...德州儀器...或要求使用者提出環境報告及不明異常發生為由,對方無相關測試設備,或自我評鑑分析報告,非常粗魯(rude)用詞,保固將近,賣不出去,換現金...製造 其它不相干話題,詆譭原告,請法官明鑑。被告洋鑫所提2022安裝過5000顆無任何異常。誤導法官判決。被告洋鑫深知,(LS-150P-52)於2021/12/30已停產,被告(無新品更換, 只能用維修或退款的方式處理),哪來的5000顆無異? ㈢原告振嘉有(乙級電器承裝)最專業的安裝工程服務及最多的燈具測試認證產品,但使用到洋鑫暇疵電源品,甚至不到2 個月,產品出現異常,到處維修,光是松山工農安裝約31盞,就陸續壞了4盞,12.9%不良,14.1%總平均。數據相近, 明確嚴重隱瞞瑕疵,實屬有據。 ㈣圖中有(嚴重生鏽)字樣其主因就是偷工減料,且被告毫無基本常識?明知大功率電源器容易發熱還用導熱差之材料(鐵材80.2W/m.K),而不用散熱較好(鋁材237W/m.K),且明知客戶也會使用裝戶外情況,甚至靠海邊,這是最<基本常識>。( 因技術問題,討論甚廣,不在多贅述)圖中有(全數剪斷接線)字樣其主因也就是偷工減料,明知電源器會有使用在戶外 情況而不選用耐候性線材,而使用耐溫性差及耐候性差的PVC。被告文中提到非常粗魯(rude)拆解。原告說明:拆解上,需先將連接處斷開,才能容易解焊,實屬正常方式拆解流程,並非蓄意破壞,影響其功能特性。若有其必要原告可提供材料,送由專業第三方認定。 ㈤上述(第六點)及(第七點)得知,如此費心降成本,難到洋鑫不會對裡面的,電組.電容.線圈.二級管.PCB板....等電子 零件,再進行成本壓縮,購買較低規格(100%陸製)廉價品,難控零件品質,所以縮短產品保固,只能2~3年就可看出端 倪。且振嘉並不是洋鑫所述唯一受害者,被告(洋鑫)深知此案索賠成立,洋鑫瑕疵品受害者也會依此案例進行索賠,這是洋鑫,不願承認產品瑕疵最主要原因。並非洋鑫所言,全都為死忠客戶(振嘉唯一除外)之虛假說詞。(若法官認定有 必要了解其它受害者,原告可安排受害者當面對質)。 ㈥原告至今仍全數使用明緯產品,明緯(MW)產品用料如何?難到 明緯都100%沒問題嗎?原告答:明緯用料:採全機鋁制品,導 熱快,線材是耐高溫橡膠材質,耐熱高,解焊時不融化,與洋鑫產品截然不同,洋鑫產品只能保固2~3年,明緯至少保 固5~7年。原告曾買到明緯(一批號)有問題產品,同樣經原 告舉證數據(不良率嚴重高達2.22%),因明緯公司認同原告(振嘉)具專業判斷能力,明緯公司也坦承內部電子零件有缺 失,立即與振嘉達成和解,且依要求賠償,所含施工費用等相關費用(和解內容有保密條約不便公開)若有必要可相關證人。 ㈦對照洋鑫產品不良率累計已高達14.1%(含近期後續又再發生7 PCS)產品低劣是事實,被告仍不知檢討,把責任推給代工廠,現在又改說是業務口誤,原本說"全部髒兮兮”又改口稱” 全部惡意剪斷破壞,刻意誤導。洋鑫產品瑕疵屬實問題洋鑫自稱專業,單憑三用電表量測,及無厘頭的(非正式分析報 告)分析報告及象徵性2pcs檢測,就能果斷宣稱自家產品無 瑕疵,洋鑫可信度令人質疑。原告因買到暇疵品,因而造成原告(額外)的派工維修維護。告有致電消基會,個人認知: 應屬於性能瑕疵擔保責任民法第354條規定及民法第360條規定,原告(振嘉)有權對已退還物要求清償,及要求損害賠償。合計金額116,668元應屬有據。為此,爰依買賣契約 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116,66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等語。 二、被告則辯以: ㈠之前原告(下稱振嘉)退回給被告(下稱洋鑫)的電源,我們分析後疑是客戶端使用環境造成的問題,與本公司生產製造品質2無關,2023.01.08已回覆給振嘉,見附件一。其中 可能的原因包括燈具的電源散熱設計不佳和安裝環境造成電源過熱,以及瞬間突波電壓(例如雷擊)造成diode被擊穿。 要避免以上這些問題的發生,最主要的關鍵在於產品推出前的驗證程序,尤其是驗證在各種可能安裝的環境下,各項指標是否超過各零組件的規範因而導致燈具產品的品質(壽命)。振嘉屬電器承裝業者(乙級電器承裝業),公司內部應該並沒有燈具設計廠商所需的相關設計和驗證設備,用以測試燈具規格和進行信賴度與燈具壽命測試。振嘉是否有相關的設備例如光學測試設備(積分球、配光曲線儀)、溫升測試(chambertest)、電子測試設備(ACsource、電子負載)等?產品推出前有規格測試,信賴度測試和壽命測試報告? ㈡振嘉提到“同業不良率約0.1%(以下)”明顯與事實不合,振嘉 在第十頁中貼圖亞士特科技說的“這家新店的廠商,號稱比明緯還好,天井燈裝了16顆不到兩個月就故障了兩個,跟明緯真的有的比了,大家都在比爛的。(註:亞士特提到的新店應是中和-洋鑫)”明緯的電源用在振嘉設計的燈具不良率相當高,按照亞士特說法似乎明緯電源用在振嘉燈具品質不會比洋鑫好,至少壞掉好幾盞,就算振嘉使用明緯電源全部只有壞掉5pcs,0.1%(以下)代表振嘉/進貨明緯電源至少有5Kpcs,振嘉是否可提出使用MW那顆用在燈具上的進貨明細?按 照振嘉說法如果洋鑫不良率有9%,MW卻低於0.1%,亞士特科技會說“大家都在比爛的”? ㈢20年來洋鑫網站上累積數百種LED規格的燈具全是自行研發, 沒有任何一項產品是進口大陸廠商回來更換標籤貼牌的燈具。反觀國內很多LED燈具業者即使是現在,多半是從大陸進 口燈具、或是零組件、或是搭配台灣燈具零組件拼裝而成,燈具並未進行信賴度和壽命測試,甚至連測試燈具規格的設備都沒有。這就是我們很容易看到全省各地LED燈具不少比 例壞掉的原因,例如校園內的運動場安裝10~20盞左右的燈 具,可能就有一二盞燈具壞掉。LED燈具安裝後要耐用,產 品設計的品質和驗證程序至關重要,其次是針對不同施工環境的安裝注意細節。燈具製造商要擔負起燈具在各種可能安裝的環境下,各零組件驗證的責任,要對自己設計的燈具負責,不是燈具出了問題推給其他零組件供應商。最終產品設計者一定且必須針對整個產品做系統測試,例如系統內各相關元件EMI都符合規範,但是設計整合起來系統往往通過不 了EMI,這樣的燈具會對於周邊的電子設備造成干擾。燈具 廠商一定要針對自己設計的燈具進行完整的信賴度和壽命測試,否則安裝後很有可能問題一大堆。LED燈具安裝後,就 依據工程公司(包括電器承裝業)和業主雙方簽訂的售後保固合約進行。工程公司和業主簽訂的保固合約會依據業主要求保固時間的長短、燈具的安裝地點以及安裝燈具的品牌和信譽向業主報價,燈具售後服務包括燈具壞掉的維修與更換成本(例如吊車、高空人員、工程人員,燈具修護等所有相關 費用)都已包含在保固合約的報價內。尤其像亞士特科技之 前購買振嘉天井燈使用明瑋電源出了這麼多問題,如果再次還繼續購買振嘉的天井燈,那這方面的後續維護成本更需增多考量進去。振嘉屬於乙級電器承裝業,除了透過同業獲得標案提供振嘉的燈具外,也會在全省各地直接參予LED照明 工程的標案。振嘉如果是透過同業獲得標案,由同業和業主簽約那振嘉通常只負責提供燈具的維修售後服務,燈具更換是由和業主簽保固合約的同業負責。振嘉如果是直接和業主簽約,包括售後服務,那振嘉除了負責提供自己的燈具報價,也會報價包含未來燈具的維修更換成本。不管是哪一種方式和業主簽保固合約的那方,會針對振嘉燈具過去的品質和聲譽去預估在保固期限內、維修地點難易去預估未來的維修成本。 ㈣設計LED燈具的企業需具備相關的設計知識,研發和產品驗證 的測試設備都是必備的,必需驗證自行挑選的元件在其自身定義的使用環境下是否可行,以及產品壽命賣元件的供應商因為無法預測客戶設計產品的技術能力,是否會超出其元件的使用規格、以及不清楚最終產品是如何使用,所以會有免責聲明(Disclaimer)。不管是國際大廠微軟、INTEL、.... 到台灣的台積電,以及賣元件供製造商設計產品的美國大廠TI(德州儀器)都有類似的聲明,TI和我們很相似都是提供元件給世界各國產品製造商設計成終端展品,TI的免責聲明見附件二(尤其是第二段內容)。洋鑫的免責聲明也公布在我們的官網上,因為我們不知道客戶購買我們產品的用途和應用環境,客戶是否有足夠的專業知識來進行設計以及驗證自身的產品,在可能的使用環境是否會超出我們產品的規格或是影響到我們產品的壽命。如果燈具牽涉到安裝那就會衍生出安裝技術人員的專業知識和水平。 ㈤產品交貨到客戶手中是先有DOA(DeadonArrival)類似所謂的七天鑑賞期,產品如有任何問題只要包裝完整,產品沒有受損基本上可無條件退貨。超過DOA期限就是按照製造商或是 代理商提供的售後服務方式進行。有些製造商產品的防拆標籤如果破損就可能不受理保固。類似我們賣的電源產品如果在保固期內責任歸屬是客戶端的問題,更換零件和維修工時客戶仍需支付費用,如果是製造商的問題製造商會負責維修好。按理來說振嘉有了使用明緯電源不良率很高的經驗後,再次挑選電源供應商應該更加謹慎驗證電源的品質。以下是振嘉從下洋鑫樣品訂單(2020.08.202pcs)到正式下單(2021.12.30)有長達一年四個月的驗證時間,振嘉會再次下單採買我們225pcs電源組裝成自己天井燈的產品,電源應該已有足夠時間進行驗證,不是產品出了問題要找理由來想辦法推給上游供應商,尤其是藉由洋鑫對台灣客戶的特殊善意無限上綱,快到三年保固期了將賣不出去的燈具將電源找理由來退貨。該燈具應該原本是使用明緯電源品質出了很多問題,換了相類似規格的洋鑫電源燈具品質一樣出問題,燈具難以銷售因而想退貨電源換取現金。振嘉從購買樣品到正式下單長達一年四個月時間,應該有足夠時間來驗證我們產品結合其他零組件設計成振嘉燈具的信賴度和產品壽命。除非是振嘉並不具備相關技術能力和沒有相關測試設備,如此一來設計的燈具品質出了問題何以能夠推卸給其他上游元件供應商? ㈥振嘉片面引用我的內容誤導到“洋鑫承認此產品委外代工有問 題”。我負責業務部門,振嘉平常是和我們業務部門助理下單,當我聽到振嘉的客訴,我本著以客為尊的方式不會回說是客戶的問題,我禮貌客氣的表達多年前曾發生我們代工廠有製造品質不良(但也只是零星個案發生空焊現象)。我日常不會涉入類似案件,直到我們業助告知難以處理時,我抽空了解退回來的電源經我們技術部門分析疑是客戶端的問題,和我們製造品質無關。振嘉藉由之前退貨2pcs(即使我們判 定疑是客戶端造成的問題),在保固期間內我們可以協助修 復,但工程人員擔心修復後其他零件有潛在性壽命疑慮,因此我們以客為尊全額退款給振嘉,振嘉藉由我們的善意進一步要求,要將即將屆滿三年保固期賣不出去的燈具,將電源拆卸全部退還給我們以換取現金。振嘉全數退回的電源,所有電源接在燈具端的電線以一種非常粗魯(rude)的方式,全數剪斷接線後退還給我們,這種行為相當不尊重供應商,已將我們產品損毀,所以我方原本的善意不能再做姑息。我們也發現有的電源AC端電線出線剪斷後,振嘉重新鍍錫偽裝成沒有使用過的電源,想進行退貨換取現金,電線長度一看就知道明顯很短。振嘉購買不管是使用明緯或是洋鑫電源,振嘉首先要有足夠專業知識和測試設備,驗證自己設計的產品在各種可能安裝的環境下不會超過各零件的使用規格,以及驗證最終的燈具產品在各種可能安裝環境下的信賴度與壽命,不是將產品壞掉推給其他零組件供應商。a)燈具設計製造商原本就要對自行設計生產的燈具品質擔負全部驗證的責任。免責聲明就是用來保護上游元件供應商賣給不專業的燈具設計和製造商,產品沒有經過驗證和壽命測試,就推出到市場。請問振嘉是否有做相關燈具信賴度和壽命測試報告?燈 具設計商本身就要有關專業知識,同時要有相關測試設備進行產品規格測試,和產品信賴度與壽命測試,要對自己設計產品的品質負責,不是將責任推給零件商。振嘉從買洋鑫的電源樣品到正式下單長達16個月,振嘉應該有充分的時間驗證振嘉燈具在各種可能安裝的環境下,是否超出各元件(包 括洋鑫電源)的使用規格,以及在極端環境下振嘉燈具的使 用壽命。 ㈦購買產品超過所謂的鑑賞期後,產品有問題就按照保固流程進行。振嘉退回的電源除了外表老舊外,退回的電源連接燈具端的出線全部(100%)遭惡意剪斷破壞。振嘉因為產品賣不出去(可能因為燈具品質問題也可能是市場銷售因素),快到洋鑫電源三年的保固期,利用洋鑫的善意因此想將賣不出去燈具的電源拆卸退回來,希望換取現金。這些電源是好的,何來退貨要求保固,退回的電源連接燈具端的出線全遭惡意剪斷破壞(判斷振嘉為了節省燈具拆卸時間,因而直接將連 在燈具的出線直接剪斷),要用那種理由來換取現金?燈具更換的維護費用原本就歸屬得標者和業主簽訂的保固合約報價當中,原告振嘉要用何種正當理由要求被告洋鑫支付這些費用?各等語。 三、經查: ㈠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復按民事訴訟如係由原 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72年台上字第4225號判決可資參照。經查原告固主張被告給付之系爭商品有瑕疵導致原告製作之燈具因此損壞,並提出出貨單據、維修明細、兩造電子郵件等件為證,惟查,被告出貨之商品為電源供應器,其作用應係作為原告製作燈具之零組件使用,而燈具除電源供應器外尚有其他零件,則原告製作燈具損壞原因是否為被告提供之系爭商品所致即非無疑。矧系爭商品究竟是否確有瑕疵仍待鑑定。且依卷內兩造之陳述及證據,至多僅能證明系爭商品有部分損壞,然損壞之原因為何,亦待鑑定。揆諸上開說明,原告所提事證尚不足以使本院形成被告交付之系爭商品應負瑕疵擔保責任及損害賠償責任之心證,原告主張,難認有據,委無可取。 ㈡從而,原告依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116,668元及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 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本件判決基礎俱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防方法及訴訟資料經本院審酌後,核與判決不生影響,無逐一論駁之必要,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 記 官 葉子榕 法   官 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書 記 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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