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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橋簡易庭114年度板簡字第4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12 日
  • 法官
    時瑋辰
  • 法定代理人
    李國忠

  • 原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陳瑞昌即東烤西烤無煙燒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板簡字第452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國忠 訴訟代理人 陳薇宇 被 告 陳瑞昌即東烤西烤無煙燒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3,502元,及自民國113年10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96%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 年1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之20%計算之 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項規定,合併記載事實及理由要領,其中原告之主張,並依同條項規定,引用其如附件起訴狀(見本院卷第9至10頁)及民國114年5月29日言詞辯 論筆錄。 三、原告主張被告未依約清償借款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所述相符之資料為證。又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為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80條第3項、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 認,堪信原告主張為真正。 四、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時瑋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且繳納上訴費;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以上書狀均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書記官 詹昕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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