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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橋簡易庭114年度板簡字第5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押租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19 日
  • 法官
    江俊傑
  • 法定代理人
    張添勇、陳昌儒

  • 原告
    大智國際人力仲介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采鑫建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簡字第574號 原 告 大智國際人力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添勇 訴訟代理人 林義璋 被 告 采鑫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昌儒 訴訟代理人 何邦超律師 何曜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原告因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對被告提起本件訴訟,惟被告為私法人,其公司所在地登記地址在苗栗縣頭份市,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附卷可按,且本件租賃房屋亦係位在苗栗縣頭份市,有兩造所簽訂房屋租賃契約書在卷可稽。依首開法條規定,本件自應由被告主事務所所在地之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4年3月1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3月19日 書記官 蔡儀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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