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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簡字第646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01 日

法官時瑋辰

上訴人
林旺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朱茂松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8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806,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9,115元(以上訴時為準),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法 官 時瑋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詹昕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板橋簡易庭114年度板簡字第646號於民國 114 年 10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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