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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判決

114年度板簡字第675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18 日

法官江俊傑

原告
劉妤宣
被告
楊芮橙 原住○○市○○區○○路0段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5萬元。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4,85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2年5月20日至113年7月3日間分次向原告借款共計新臺幣(下同)50萬6,000元,並約定被告應於113年7月31日前向原告清償借款。嗣被告屆期僅有清償5萬6,000元,餘款45萬元迄未清償,爰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借款契約書、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及匯款轉帳明細擷圖等件影本各1份為證。被告則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法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可採。

三、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而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併依職權確定本件訴訟費用負擔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且繳納上訴費;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以上書狀均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4年7月18日

           法   官 江俊傑

中華民國114年7月18日

           書 記 官 蔡儀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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