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聲字第159號
- 聲請人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嘉祥
- 代理人
- 黃湘云
- 相對人
- 陳韋宏即珍宏餐飲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民國114年7月9日民事裁定,依聲請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
本件原裁定原本、正本之當事人欄聲請人的法定代理人部分,應更正法定代理人「劉佩真」為「李嘉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原裁定誤載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而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茲由本院依聲請人之聲請以裁定更正之。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