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聲字第192號
- 抗告人
- 即聲請人
- 楊婉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陳品孜即大智若愚創藝設計工作室間聲請保全證據事件,抗告人就本院民國114年9月2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費。查本件應徵收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第77條之27規定,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板聲字第192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陳品孜即大智若愚創藝設計工作室間聲請保全證據事件,抗告人就本院民國114年9月2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費。查本件應徵收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第77條之27規定,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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