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板橋簡易庭114年度板補字第11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02 日
  • 法官
    時瑋辰

  • 當事人
    瑞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補字第1118號 原 告 瑞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邵明斌 訴訟代理人 容沛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唐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給付票款事件,原告前因請求被告給付票款,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新臺幣(下同)28,025,211元(含本金27,993,000元、起訴前已發生之利息32,211.12元,元 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7,164元,扣除已繳納聲 請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276,6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時瑋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書記官 詹昕容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板橋簡易庭114年度板補字第1…」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