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4年度板補字第11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09 月 02 日
- 法官時瑋辰
- 當事人駿德租賃有限公司、蔡昇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補字第1119號 原 告 駿德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育德 原 告 蔡昇恩 上列原告與被告范國樑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時瑋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書記官 詹昕容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板橋簡易庭114年度板補字第1…」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