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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補字第1329號

給付服務費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11 日

法官沈易

原告
勇士大樓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魯慶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城匯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前經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128號),嗣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9,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6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26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用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法 官 沈 易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婕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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