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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補字第1709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12 日

法官陳彥吉

原告
安禹自動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漢忠

上列原告與被告百閎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4,62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法 官 陳彥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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