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補字第1964號
- 原告
- 合志資訊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林裕峰
- 原告
- 呂蓮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傑倫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2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571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板補字第1964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傑倫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2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571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板橋簡易庭114年度板補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