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補字第2387號
- 原告
- 永泉運動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榮棋
- 訴訟代理人
- 黃武縣
一、原告因給付人力派遣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拾參萬柒仟陸佰伍拾陸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伍仟玖佰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仟肆佰貳拾元。
二、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