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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補字第2405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08 日

法官呂安樂

原 告
瑞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邵明斌
訴訟代理人
容沛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唐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前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新臺幣(下同)80,098,327元(計算式詳如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5,380元,扣除已繳納聲請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734,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法 官 呂安樂

書記官 魏賜琪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7,998萬元) 1 利息 7,998萬元 114年6月3日 114年6月11日 (9/365) 6% 11萬8,326.58元  小計       11萬8,326.58元 合計        8,009萬8,32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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