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4年度板補字第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房屋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06 月 05 日
- 法官陳彥吉
- 當事人胡同益即嘉灃企業社、鴻億投資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蔡忠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補字第26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胡同益即嘉灃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林廷隆律師 被 抗告人 即 被 告 鴻億投資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玲宏 被 抗告人 即 被 告 蔡忠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114年5月7日114年度板補字第26號所為之原裁定撤銷。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7日114年度板補字第26號裁定(下稱原裁定),所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漏未斟酌抗告人即原告已於民國114年2月7日具狀撤回請求被告遷讓 房屋之部分聲明,爰依法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二、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抗告人所指情詞,業經本院核閱屬實,原裁定既有違誤,爰撤銷原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彥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劉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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