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補字第26號
- 抗告人
- 即原告
- 胡同益即嘉灃企業社
- 訴訟代理人
- 林廷隆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被 抗告人
- 即被告
- 鴻億投資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玲宏
- 法定代理人
- 被 抗告人
- 即被告
- 蔡忠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民國114年5月7日114年度板補字第26號所為之原裁定撤銷。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7日114年度板補字第26號裁定(下稱原裁定),所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漏未斟酌抗告人即原告已於民國114年2月7日具狀撤回請求被告遷讓房屋之部分聲明,爰依法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二、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抗告人所指情詞,業經本院核閱屬實,原裁定既有違誤,爰撤銷原裁定如主文所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