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4年度板補字第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房屋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06 月 06 日
- 法官陳彥吉
- 當事人胡同益即嘉灃企業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補字第26號 原 告 胡同益即嘉灃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林廷隆律師 上列原告與鴻億投資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蔡忠裕間請求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8,167元,其中509,507元,係原告於113 年11月8日起訴時所請求之金額,其餘298,660元,則係原告於114年2月8日以準備書狀所追加,故本件應分別適用113年12月31日之新舊法,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410元(即5,510元+3,900元=9,4 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彥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劉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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