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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補字第2740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26 日

法官呂安樂

原告
統聯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奇峯
訴訟代理人
梁瑞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富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8,9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1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法 官 呂安樂

書記官 魏賜琪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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