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4年度板補字第27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11 月 28 日
- 法官陳怡伶
- 法定代理人賴榮崇
- 當事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補字第2787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葉伊瑄 上列原告與被告三重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陳志瑋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萬7,179元,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2,0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 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1月28日 書記官 蔡儀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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