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補字第2828號
- 原告
- 劉千蜜
- 原告
- 簡綾葳
- 被告
- 理成財經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從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萬8,759元(即票面金額18萬4,000元,加計自民國114年7月14日起至起訴前一日即114年9月10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4,75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