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補字第2880號
- 原告
- 劉景賢
- 訴訟代理人
- 王仲軒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琬婷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95,517元(計算式:第一項聲明455,454元+第二項聲明5,607,063元【每月17,577元x319個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87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