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補字第2924號
- 原告
- 兆升京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駱冠瑜
上列原告與被告鍾政穎、林宜靜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板補字第2924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鍾政穎、林宜靜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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