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補字第3036號
- 原告
- 楊婉娟
- 訴訟代理人
- 陳柏翰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品孜即大智若愚創藝設計工作室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板補字第3036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品孜即大智若愚創藝設計工作室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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