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3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補字第3101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沈易

原告
齊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進明
訴訟代理人
巫紹民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克輝即凱輝工程行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24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法 官 沈 易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婕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板橋簡易庭114年度板補字第3…」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