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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補字第3541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23 日

法官時瑋辰

原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藤田桂子
訴訟代理人
李怡萱

上列原告與被告莊美麗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97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法 官 時瑋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詹昕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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