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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補字第3589號

給付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06 日

法官陳怡伶

原告
捷風創意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維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潘建勳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萬2,5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法 官 陳怡伶

中華民國115年2月6日

書記官 蔡儀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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