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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補字第3739號

給付服務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17 日

法官李崇豪

原告
天威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仁友
訴訟代理人
林昆鋒

一、原告因給付服務費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葉芳瑞即方程式精密工業社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萬參仟壹佰貳拾捌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仟元。

二、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法 官 李崇豪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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