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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補字第3806號

返還費用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18 日

法官李崇豪

原告
台龍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為閔

上列原告與被告昕穆國際有限公司等間返還費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向本庭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捌佰玖拾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法 官 李崇豪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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