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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補字第48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江俊傑

原告
鑫和汽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建誠
訴訟代理人
胡家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柏丞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萬8,25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26日

法 官 江俊傑

中華民國114年2月26日

書記官 蔡儀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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