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4年度板補字第5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03 月 05 日
- 法官李崇豪
- 當事人砳鼎工程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補字第523號 原 告 砳鼎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志宏 一、原告因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兆美生活創新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陸萬肆仟陸佰肆拾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仟捌佰柒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仟參佰柒拾元。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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