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4年度板補字第5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04 月 02 日
- 法官江俊傑
- 原告曹玉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補字第526號 原 告 曹玉萍 訴訟代理人 曹振光 上列原告與被告寶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萬5,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 內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4月2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2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 蔡儀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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