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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橋簡易庭114年度板補字第6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11 日
  • 法官
    李崇豪
  • 法定代理人
    李添財

  • 原告
    志成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補字第613號 原 告 志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添財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王生即惠徠日用品行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向本庭補繳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壹佰伍拾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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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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