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補字第613號
- 原 告
- 志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添財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王生即惠徠日用品行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向本庭補繳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壹佰伍拾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板補字第613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王生即惠徠日用品行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向本庭補繳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壹佰伍拾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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