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4年度板補字第8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03 月 25 日
- 法官李崇豪
- 法定代理人張嘉元
- 原告創物織造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補字第816號 原 告 創物織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嘉元 一、原告因給付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晁瑞網路數位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萬參仟壹佰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佰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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