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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補字第86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05 日

法官江俊傑

原告
宏揚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碧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兆鈞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8,22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5月5日

法 官 江俊傑

中華民國114年5月5日

書記官 蔡儀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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