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補字第918號
- 原告
- 歐立利國際展覽設計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素娟
- 被告
- 歐比特國際創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裕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於民國114年2月12日向本院聲請支付命令,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9,389元,及自113年6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經被告異議,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計入起訴前可得特定之利息後,應核定為61,47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