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保險簡字第5號
- 上訴人
-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孟嘉仁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徐惠美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對於民國115年7月3日本院114年度板保險簡字第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4,2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