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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保險簡字第5號

給付保險金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07 日

法官陳彥吉

上訴人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孟嘉仁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徐惠美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對於民國115年7月3日本院114年度板保險簡字第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4,2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7 日

法 官 陳彥吉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劉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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