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板小字第1019號
- 原告
-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昕紘
- 訴訟代理人
- 黃敏瑄
- 訴訟代理人
- 施藝嫻
- 被告
- 陳順良
- 被告
- 景德汽車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育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50,455元,及自民國114年5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50,455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