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板小字第1051號
- 原告
- 麻映明
- 被告
- 安順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華蓉暄
- 被告
- 王順泰
- 被告
- 久泰夏威夷社區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田庭輝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沈 富
- 被告
- 符時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原告負擔。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王順泰於民國113年9月23日在通訊軟體中LINE群組中發表被告符時青撰寫之照片,內容載有:「恭賀前主委麻映明(LKK)高價售出在本社區房產(E1-10F)E棟180號10F-7;增進本社區房產價值。感謝麻前主委任內,勞心勞力貢獻本社區;本社區住戶深深感謝,願麻前主委喬居新社區中,平安喜悅,身心安康。」等文字,以此手段侵害原告之隱私權,而被告安順管理公司、久泰夏威夷社區管委會逼迫王順泰發表貼文,伊認為王順泰沒有堅守職業規則,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訴請被告賠償精神痛苦之非財產上損害10萬元等語。
二、經查,上開照片內容所示文字,業經原告提出該照片為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堪認確有發表該照片所示文字之言論。惟依該照片之文字內容,係在向公眾說明原告出售社區房屋之事實,而我國就不動產已採實價登錄制度,原告亦陳明本件其交易房屋,有依法申報房屋交易資料等語。若然,本件原告交易房屋之資訊,即屬實價登錄之公開資訊,並無合理隱私期待可言,再原告係社區住戶一員,社區住戶透過彼此聯繫、參與社區自治,衡情本可知悉何人、置產於社區何處,則被告本件係將原告社區房產發表於社區群組中一事,實難認有何侵害原告之合理隱私期待。準此,本件原告既無隱私權受侵害之事實,其訴請被告賠償,自無理由,應予駁回。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