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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板小字第1051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04 日

法官陳彥吉

原告
麻映明
被告
安順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華蓉暄
被告
王順泰
被告
久泰夏威夷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田庭輝
共同訴訟代理人
沈 富
被告
符時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原告負擔。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王順泰於民國113年9月23日在通訊軟體中LINE群組中發表被告符時青撰寫之照片,內容載有:「恭賀前主委麻映明(LKK)高價售出在本社區房產(E1-10F)E棟180號10F-7;增進本社區房產價值。感謝麻前主委任內,勞心勞力貢獻本社區;本社區住戶深深感謝,願麻前主委喬居新社區中,平安喜悅,身心安康。」等文字,以此手段侵害原告之隱私權,而被告安順管理公司、久泰夏威夷社區管委會逼迫王順泰發表貼文,伊認為王順泰沒有堅守職業規則,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訴請被告賠償精神痛苦之非財產上損害10萬元等語。

二、經查,上開照片內容所示文字,業經原告提出該照片為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堪認確有發表該照片所示文字之言論。惟依該照片之文字內容,係在向公眾說明原告出售社區房屋之事實,而我國就不動產已採實價登錄制度,原告亦陳明本件其交易房屋,有依法申報房屋交易資料等語。若然,本件原告交易房屋之資訊,即屬實價登錄之公開資訊,並無合理隱私期待可言,再原告係社區住戶一員,社區住戶透過彼此聯繫、參與社區自治,衡情本可知悉何人、置產於社區何處,則被告本件係將原告社區房產發表於社區群組中一事,實難認有何侵害原告之合理隱私期待。準此,本件原告既無隱私權受侵害之事實,其訴請被告賠償,自無理由,應予駁回。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法 官 陳彥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劉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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