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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小字第1058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01 日

法官陳彥吉

原告
陳威誌
被告
車麗屋汽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豐閔
訴訟代理人
張建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4年7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114年8月1日宣判。嗣原告於114年7月29日具狀撤回本件訴訟,爰裁定再開辯論。

三、被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原告撤回起訴狀繕本後,就是否同意撤回訴訟乙事具狀表示意見,如逾10日未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262條第4項之規定,即視為同意撤回,附此敘明。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法 官 陳彥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劉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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