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小字第1058號
- 原告
- 陳威誌
- 被告
- 車麗屋汽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卓豐閔
- 訴訟代理人
- 張建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4年7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114年8月1日宣判。嗣原告於114年7月29日具狀撤回本件訴訟,爰裁定再開辯論。
三、被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原告撤回起訴狀繕本後,就是否同意撤回訴訟乙事具狀表示意見,如逾10日未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262條第4項之規定,即視為同意撤回,附此敘明。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