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4年度板小字第10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08 月 01 日
- 法官陳彥吉
- 法定代理人卓豐閔
- 原告陳威誌
- 被告車麗屋汽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小字第1058號 原 告 陳威誌 被 告 車麗屋汽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豐閔 訴訟代理人 張建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4年7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114年8月1日宣判。嗣原告於114年7月29日具狀撤回本件訴訟,爰裁定再開辯論。 三、被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原告撤回起訴狀繕本後,就是否同意撤回訴訟乙事具狀表示意見,如逾10日未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262條第4項之規定,即視為同意撤回,附此敘明。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彥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劉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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