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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板小字第1107號

給付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26 日

法官時瑋辰

原告
創物織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嘉元
被告
晁瑞網路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藝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於民國114年6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3,100元,及自民國114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理由要領按簡易訴訟程序本於當事人對於訴訟標的之認諾者,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民事訴訟法第434條之1第1款定有明文,而依同法第436條之23規定,於小額程序亦準用之。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當庭陳稱同意原告所述,堪認已對原告之請求為認諾,本院自應為認諾之判決,是依上開規定,本件僅記載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且繳納上訴費。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法 官 時瑋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詹昕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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