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板小字第1107號
- 原告
- 創物織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嘉元
- 被告
- 晁瑞網路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藝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於民國114年6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3,100元,及自民國114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理由要領按簡易訴訟程序本於當事人對於訴訟標的之認諾者,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民事訴訟法第434條之1第1款定有明文,而依同法第436條之23規定,於小額程序亦準用之。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當庭陳稱同意原告所述,堪認已對原告之請求為認諾,本院自應為認諾之判決,是依上開規定,本件僅記載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