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4年度板小字第11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06 月 26 日
- 法官時瑋辰
- 法定代理人張嘉元、張藝騰
- 原告創物織造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晁瑞網路數位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板小字第1107號 原 告 創物織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嘉元 被 告 晁瑞網路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藝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於民國114年6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3,100元,及自民國114年1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按簡易訴訟程序本於當事人對於訴訟標的之認諾者,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民事訴訟法第434條之1第1款定有明文,而依同法第436條之23規定,於小額程序亦準用之。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當庭陳稱同意原告所述,堪認已對原告之請求為認諾,本院自應為認諾之判決,是依上開規定,本件僅記載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時瑋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且繳納上訴費。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書記官 詹昕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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