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板小字第1169號
- 原告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月琴
- 訴訟代理人
- 蕭旭峰
- 被告
- 蘭光智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慶隆
- 被告
- 黃金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45,157元,及自民國113年10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12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11月3日起至民國114年5月2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照上開利率百分之10計收之違約金,及自民國114年5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照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收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45,157元為原告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