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4年度板小字第11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07 月 02 日
- 法官陳彥吉
- 當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蘭光智能有限公司、黃金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板小字第1169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蕭旭峰 被 告 蘭光智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慶隆 被 告 黃金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45,157元,及自民國113年10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12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11月3日起至民國114年5月2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 照上開利率百分之10計收之違約金,及自民國114年5月3日起至 清償日止,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照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收之 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45,157元為原告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彥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劉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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