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板小字第1188號
- 原告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嘉祥
- 訴訟代理人
- 呂哲嘉
- 被告
- 蘇界忠即奇威居家生活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參仟肆佰零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點九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