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板小字第1439號
- 原告
- 三商家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翔玢
- 訴訟代理人
- 劉啓彬
- 被告
- 許哲瑋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113年度審附民字第2604號),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茲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當庭為訴訟標的之認諾,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4條之1第1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參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