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板小字第1456號
- 原告
- 陶之尊管理負責人
- 法定代理人
- 魯凌
- 被告
- 皇品頤養世界發展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意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等事件,於中華民國114年10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原告負擔。理由要領
一、本件原告所主張之管理費數額為新臺幣(下同)800元/月,然原告於言詞辯論時陳稱:規約沒有規定收費標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也沒有規定等語(本院卷第154頁),基此,本院認為本件社區管理費計算方式,未見原告提出任何規約或收費規章,故本院無從採納原告所主張的收費標準,也就沒有辦法進一步去計算被告是否有積欠39,200元的管理費,本院無從採信原告的主張。
二、至於所謂訴訟費用20,000元部分,遍查原告所提的規約、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均未授權原告可以向被告收取所謂的「訴訟費用20,000元」,基此,原告此部分請求,難認有理由。
三、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18條、第20條等規定,住戶確實要負擔管理費用、公共基金,但收費標準必須依照法律的規定或透過規約、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訂定,並非得以便宜行事之方式行之,併此敘明。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