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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板小字第1456號

給付管理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11 日

法官沈易

原告
陶之尊管理負責人
法定代理人
魯凌
被告
皇品頤養世界發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意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等事件,於中華民國114年10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原告負擔。理由要領

一、本件原告所主張之管理費數額為新臺幣(下同)800元/月,然原告於言詞辯論時陳稱:規約沒有規定收費標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也沒有規定等語(本院卷第154頁),基此,本院認為本件社區管理費計算方式,未見原告提出任何規約或收費規章,故本院無從採納原告所主張的收費標準,也就沒有辦法進一步去計算被告是否有積欠39,200元的管理費,本院無從採信原告的主張。

二、至於所謂訴訟費用20,000元部分,遍查原告所提的規約、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均未授權原告可以向被告收取所謂的「訴訟費用20,000元」,基此,原告此部分請求,難認有理由。

三、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18條、第20條等規定,住戶確實要負擔管理費用、公共基金,但收費標準必須依照法律的規定或透過規約、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訂定,並非得以便宜行事之方式行之,併此敘明。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庭(新北市○○區○○路○段00巷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1  日

           法 官  沈 易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婕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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