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板小字第1489號
- 原告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衍茂
- 訴訟代理人
- 陳映朝
- 被告
- 羅少華即華恩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4年7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4,252元,及自民國113年1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723%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13年12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其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