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小字第1545號
- 原告
- 職人搬家貨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承軒
- 被告
- 陳秋樺 (原告起訴狀未記載被告住居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而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嗣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2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3日內補繳上開費用,該裁定已於114年4月25日送達於原告,詎原告迄今仍未補繳上開費用,有本院送達證書、簡易庭詢問簡答表、收文查詢清單附卷足憑,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起訴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