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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橋簡易庭114年度板小字第15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租金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16 日
  • 法官
    沈易
  • 法定代理人
    楊承軒

  • 原告
    職人搬家貨運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陳秋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小字第1545號 原 告 職人搬家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承軒 被 告 陳秋樺 (原告起訴狀未記載被告住居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而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 明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嗣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2日裁定命原告於收 受裁定後3日內補繳上開費用,該裁定已於114年4月25日送 達於原告,詎原告迄今仍未補繳上開費用,有本院送達證書、簡易庭詢問簡答表、收文查詢清單附卷足憑,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起訴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 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用1,500元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書記官 吳婕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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