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板小字第1569號
- 原告
- 謝瓊玉
- 被告
- 黃瑜婷即玩美商行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萬5,867元,及自民國114年8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板小字第1569號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萬5,867元,及自民國114年8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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